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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一百四十九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
司法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审查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材料。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不属于自己管辖且必须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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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完成自诉案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知人。自诉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但是,如果自诉人真的很难写出自诉书,他可以口头告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作出告知记录,并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对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2、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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