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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收和利润三部分组成。(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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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封,但不能变卖或强制迁出。实际上只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时法院须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给予相应的居住权,法院是执行不了的。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新规定,哈尔滨市将对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应与这个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收入相适应。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哈尔滨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部门在项目招标前测算建设成本,确定招标底价,公开向社会招标,中标价格即为该项目的基准哈尔滨经济适用房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一经确定,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申请经济实用房的具体条件和流程以及相关细节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建议你向申请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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