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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样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但是你得有证据证明你是提交了书,你递交的时候让接收人员写个签收单(或者你直接写好,只要他签字就好了)。如果不发给你工资的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把劳动者的工资拖到年底发放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员工入职时:2)交照片、身份证、毕业证的原件验证,并复印(还应有原单位的离职证明)3)带他与公司同事认识,并介绍2、员工离职时:1)填写离职申请表,并在相应的位置由相关人签名,特别是交接人,和交接明细2)财务上的款项是否结清,这些都可以体现在申请表中3)要有交接时限,如一个月4)对于办理好离职全部手续的,可开出离职证明提前一个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时,必须要通报,这样避免以后的纠纷。与此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需要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员工自动离职的,请员工在公司的离职申请表中注明并签字和办理离职手续等。避免以后的纠纷。对,一是有明确的入职培训,让员工了解基本的管理制度。另外相关制度装订成册,包括员工手册,让员工阅读后签字以表示其知晓并认可此制度。第二种:入职:员工面试表,人事专员初试——用人单位审核——确定用人,人事专员介绍公司规章制度,办理手续(即建档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各类证书等),进入工作岗位试用期:在试用期间人事专员还是应该多多关注新进员工工作与生活情况,让其一种家的感觉,车间主管一般不大懂这一套,但做为人事专员应该了解员工心理,时刻关注这些问题;离职:员工辞(退)申请单,部门主管初审,总务审核(住宿交接),财产管理部门审核(财产交接情况)、保险人员审核(保险交纳情况)、薪资计算人员审核(有无借款)、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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