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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车损险保额的方式有三种:(1)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额,这个购置价是指市场上投保当时同种车型的价格加上购置费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额,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在出险时,要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不赔的比例往往会多于省去的那部分保费。)(3)是一种比较灵活变通的办法: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是一种比较灵活变通的办法,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因为稀有车型象老爷车的价格在市场上往往没有比对性,价值又比较高,而罚没车辆的买价往往过低。这两种车的保险金额都不好确定。所以需要采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的方式。)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确定投保金额不但不能过低,同样也不能过高,否则就是超额投保,《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具体费率各个行业不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首先,折旧的概念只用在盗抢理赔和推定全损的时候,按照每个月0.6%的比例折旧,最多折80%,也就是说,第三年的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是9.73*(1-0.6%*24)来计算。 你所说的情况,理赔的时候肯定是赔车辆的实际价值,也就是按折旧后的价格进行佩服。 这里还要解释下推定全损,当车辆的维修费用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目前平安是50%,大概范围在50-80之间),保险公司就会按着全损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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