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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
(1)收养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与父母子女相称,并被群众及相关组织公认;双方互相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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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与父母与子女相称,并得到群众和有关组织的认可;双方承担赡养的事实。三、养育子女与生父母实际上已经终止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养父母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不办理合法手续的,也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处理。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申请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包括收养人、送养人或者送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具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应当亲自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各方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工作证、退休证等。(2)各方同意收养或送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体检证明及不育或绝育证明。送养人应提供有关医院出具的被收养婴儿的出生证、自己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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