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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7月30日起,符合六年免检条件的车主在办理年审业务时,只需领取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副页不再加盖检验有效日期。根据公安部配送服务改...
从2018年9月1日起放管服,对于6年免检车只发免检标志,不在行驶证进行签章了,免检车可以通过网站或者交管A进行申请免检标志寄回家即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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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不影响认证抵扣,但是如果税务严格追究就不行了。大连国税答疑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因盖发票专用章时没章清,在旁边又盖了一个可以吗?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泰安国税和宁波国税网友留言:我公司7月给宁波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因章不清楚在抵扣联上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宁波国税局说盖两个章不符合规定不给认证,并传真过来国税局的证明,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符合开具销项负数条件吗?请问从我们这税务局可以办理开具销项负数通知单吗?泰安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白海波:跟宁波的一家企业开了增值税发票,因为盖章出现两个,对方不给予认证,出现这种情况以后,应该由对方国税机关给他出具不予认证的证明说明,已经给传真过来了,这样属于开票有误,或者是盖章有误,销售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填写具体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由购买方出具的拒收理由等材料,就可以开具通知单,并通知单可以重新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可以了。深圳国税深圳国税: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实务中建议,强调是实务的角度,惹不起可以躲得起!金额较大、供应商名录的,建议换票!金额较小的,换票成本较大的(如外地住宿费),暂时不换!发票管理制度明确,不允许盖两个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报销!顺便说一下收到一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发票能用吗?补盖一下发票专用章可有效?答:不可以企业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同时加盖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不可以专用发票盖章时盖成公章了,可以用吗?是否还需要补盖发票专用章?答:都不可以,补盖也不行。一句话,除特殊情况以外,在开具发票时发票上必须加盖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无效。其中特殊情况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规定第一条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规定:“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用。2017年已经取消在行车本上盖章了,领一个免检标志就可以了,如有疑问可拨打12123咨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6年免检,驾驶证不得盖章,驾驶证人只需领取免检标志。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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