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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缴费基数维持十二档,依次暂调整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及20586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暂调整为3800元。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承担的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工作、审核签发聘请外国专家有关证件等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增加受国家、省外国专家局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审核“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发放“外国专家证”的职责。 4.增加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许可”审核的职责。 5.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负责本市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充分发挥我市人力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大学生创业职责,促进创业和充分就业;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医疗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加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和强化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从1200元调整到1380元2.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从1700元调整到1900元 3.城区的政府购房补贴标准从3400元/平方米调整到3570元/平方米 4.领取政府购房补贴的公有住房收回价格从3500元/平方米调整到3675元/平方米 5.城区2012年度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扩大到中等偏低收入无房家庭。基本租金为住房市场同类地区、同类住房平均租金价格的70%左右 城区2012年度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优惠面积内的销售价格从3190元/平方米调整到3350元/平方米,优惠面积外销售价格仍为6000元/平方米住房保障准入门槛降低根据通知,7月1日起,苏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从1200元调整到1380元,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从1700元调整到1900元。“调整此标准后,意味着苏州市区居民中凡本地户籍5年以上、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1900元以下的家庭,均可到户籍所在的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申请住房保障。经审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三类住房困难家庭,均可梯度享受配租廉租住房、实行公房租金减免、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政府购房补贴、供应共有产权型住房、供应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配租居民公共租赁住房7种形式的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国内最高标准根据通知,苏州城区即金阊、平江以及沧浪区的政府购房补贴标准从3400元/平方米调整到3570元/平方米,领取政府购房补贴的公有住房收回价格从3500元/平方米调整到3675元/平方米。“调整后,符合居民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房的三口之家,购普通商品住房时政府可补贴19.278万元,补贴标准为目前全国最高水平。”徐处长介绍,2009年市政府出台购房补贴政策,规定城区住房保障对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按住房保障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扣除私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政府每平方米补贴2000元购房款,随后2010年购房补贴标准调整到2800元/平方米,2011年调整到34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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