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包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五)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七)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现在很多工人都有这样的问题。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规定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对女职工有特殊规定。特别是劳动强度、妊娠期、哺乳期、生产期的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各省发表的相应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征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表,自发表日起实施。其中,怀孕期间女职工的规定是,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来的劳动,使用者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书,减少劳动量,安排其他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性员工,使用者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必须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孕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必要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5人已浏览
541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