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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视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提议去抢夺、并说出抢夺的计划、地点、路线、目标等就是主犯。如果没有参与,只是分赃,就是从犯。根据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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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实践中,从犯并非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或领导者,从犯一般都是受雇或听命于共同犯罪中的领导者或者组织者,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或次要作用,从事的犯罪行为相对来说具有可替代性的,应被认定为从犯。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成立胁从犯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前提条件。 胁从犯由于被胁迫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是已经计划或已经进入犯罪预备阶段甚至犯罪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 2、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这是胁从犯成立的主观条件。 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否则,就不是胁从犯;胁迫行为虽使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强制,从而使其意志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但这种精神强制不同于使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身体强制,被胁迫者并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尚可以选择不犯罪然而,他却作出了相反的抉择。 3、行为人之所以参加犯罪是因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这是胁从犯成立的客观条件。 所谓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 胁从犯所受到的胁迫必须能够达到抑制其意志自由的程度,即对于胁从犯所受到的胁迫也有程度上的要求,不达到该种程度将不构成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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