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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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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外。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案件)。(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本辖区影响较大的案件,一般指政治或经济影响较大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事件。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本辖区内影响较大的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案件,认为应当自行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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