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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1、(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现在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日前江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正式出台。省人社厅相关负责同志就今年的养老金调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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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坐过牢的更没有特殊性。我国现行退休政策,并没有对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的规定,按照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即男年满60岁,女工人岗位年满50岁、管理和技术岗位年满55岁。对于曾经本判处刑罚的服过刑的军队转业干部,更没有特殊性。按照有关规定,判刑前的工龄已经不可以计算,仅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和服刑之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 关于调整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后退休待遇问题的建议:党政机关干部调到企业工作和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退休后享受企业人员退休待遇的政策不够合理,影响人员的合理流动,并造成许多上访问题的发生。将上述人员退休金分为两部分,即在党政机关或军队工作时间按公务员退休政策计算一部分退休金,到企业后的工作时间按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政策计算一部分退休金,两者相加为上述人员的退休金总额。这样做至少有如下好处:(1)能够鼓励人员合理流动,适合到企业工作而不适合在机关工作的人员到企业工作后没有后顾之忧,体现了社会公平;(2)有利于军转干部到企业干事创业,减轻政府安排上的困难;(3)机关干部和军转干部在政府或军队工作了几十年,做出了很大贡献,有的接近退休年龄,到企业工作后,因企业破产或效益很差造成退休后待遇很低,防止出现上访问题的发生。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以上为企业军转干退休待遇内容。
一、下列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一)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二)各类军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化体育、出版等事业单位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三)各级军事机关及其附属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维修机构、实习工厂、试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印刷机构军事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内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四)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符合离休条件的员工干部由安置地组织和人事部门管理。二、上述人员中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不满5年的职工;各大军区、军种、国防科工委、总部等大单位直属的企业化工厂、军马场、军办公司等企业单位;各大单位和省军区经营性酒店的退休职工由原单位管理。第三,易地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一般回原籍安置。提倡回农村安置。进入北京、天津、上海及省会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住房,当地安置的住宅原住宅,易地安置住宅有困难的,由军队原单位解决。四、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应按计划安置。军队无军籍职工退休,工人由师以上单位审批,职工干部按任免权限审批。每年年初,总后勤部提出当年移交人数(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会同民政部下达省(含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交接的,由军地双方汇总于当年5月底前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经批准纳入当年安置计划后开始交接。交接手续由军师以上单位和安置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当年安置计划的完成情况由省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后勤部门在年底前向民政部、财政部、总后勤部报告。五、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由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其经费项目和渠道仍按国发(1978)104号、财政部(1982)财务字第111号文件执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每年接收工作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根据民政部提出的安排意见拨付。加强对这笔资金的管理,实行包干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六、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政府对退休职工生活待遇的各种补贴和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当包括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所需政解决。七、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医疗问题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卫生计字(89)第1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减缓这部分职工医疗费用严重超支的实际困难,从1992年起,部队每向当地移交一名退休职工,部队原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000元。这笔资金,在编职工列部队退役费报销,非编职工列相关资金费用。医疗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八、妥善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军队和地方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关于安置范围的相关条款,为了便于掌握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交接安置范围,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相关内容如下:一、内部招待所:指接待军内会议、过往人员或主要接待军内人员、承担部分对外接待任务的招待所。二、装备维修机构:指承担部队装备、民兵武器中小修理或维修任务的修理厂(分队)等。三、实习工厂:指各类高校为完成教学任务,培养学生掌握操作技能的校办工厂。试验试制车间:指军队各类院校、科研机构为完成科研任务,对其产品进行试验试制的机构。五、营房维修机构:指在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科研、医院、文体等单位中,承担或主要承担营房维修和零星工程建设任务的工程队、维修队等。不及物动词印刷机构:主要承担直属上级机关的文件、资料、教材、书刊等任务,以及军事印刷厂、办公室等非企业化单位。七、军事服务社:指军队列单位设立的商业、饮食、服务机构,主要为军人及其家属服务。八、农场(生产基地):包括编制农场、生产基地和军队各级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为补助部队提供、改善部队生活的农场和农副业生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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