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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抵押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生效。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应当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房产抵押登记办理有以下流程: 1、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 2、申请人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 3、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 4、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1-2个工作日); 5、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出具收件清单,收取费用; 6、收件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输入权属登记信息签署初审意见; 7、如有必要还须进行现场查勘; 8、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复审(1-2个工作日); 9、复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退回,一次性告知补齐。不符合规定,出具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决定通知申请人(7日内); 10、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终审(1-2个工作日),终审人员按要求审核登记材料,核对电子数据并签署终审意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房产抵押合同并不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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