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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的适用条件:减刑应当满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而对于应当减刑的罪犯来说,在服刑期间有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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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适用条件: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减刑的适用条件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满足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的条件,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其次对于减刑的限度有一定的限制,如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 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适用减刑的条件规定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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