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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交通保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交通保险是中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实施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其保费由国家统一收费标准和国家统一规定,但不同车型的强制交通保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按照规定投保,处以最低责任限额的两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补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1、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后依照规定补办交强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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