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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效力认定的方法如下:(一)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证人证言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格。要强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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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公文优先,即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2)原始证据优先。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3)法庭证据优先。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出庭作证的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无利害关系的优先。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5)证据链条优先。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另外,法庭如果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效力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一般规律是,在多份遗嘱中,如各个遗嘱处分的遗产各不相矛盾,多份遗嘱均有效。如老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套房屋遗嘱给一个子女,另一套房屋遗嘱给另一个子女,该两份遗嘱均有效。 在多份遗嘱中,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共存,且各个遗嘱存在矛盾,这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公证的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如老人就一套房屋,但他有三个子女,他以自书遗嘱的方式将房屋遗嘱给老大,他以代书遗嘱的方式将房屋遗嘱给老二,他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房屋遗嘱给老三,这种情况,公证遗嘱的效力高其他遗嘱,该公证遗嘱有效,该套房屋由老三继承。 在多份遗嘱中,同一遗产做了多份公证遗嘱,那么以时间上最后做的公证遗嘱有效,其他公证遗嘱无效。如老人就一套房屋,将房屋公证遗嘱给老大,将房屋公证遗嘱给老二,将房屋公证遗嘱给老三,很显然该房屋应有老三继承。 同样道理如同一遗产做了多份遗嘱,哪个遗嘱也没有做公证,那么以时间上最后做的遗嘱有效,其他遗嘱无效。
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公文优先,即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2)原始证据优先。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3)法庭证据优先。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出庭作证的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无利害关系的优先。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5)证据链条优先。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另外,法庭如果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效力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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