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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件大事,在交房的时候更不能大意。如果在交房时发现房屋现状与合同及承诺不一致的,应拒绝签字,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交房时应注意以下方...
商品房交房注意事项 1、注意一收房注意房款约定 如果客户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 在房款结清之前,开发商有权顺延交付房屋,则客户须结清房款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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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也属于房屋建筑,因此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质检合格才能投入使用。而商品房的验核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的,若是商品房核验合格,那么监督站会出具合格证明,证明里需写明商品房的质量等级是合格还是优良。买房的业主在收房时第一个就要看这个合格证明,否则房屋的质量就没有保证。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业主买到房一般都是住宅楼,这类楼盘在交房前要先取得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若是没有这个证明,那么业主即便买了房也无法办理入户手续,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业主想要查询自己所看中的楼盘是否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可以直接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想要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那么就必须有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的证明和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这也是判断商品房是否具备交房条件最重要的一环。若是开发商在还没有取得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条件下想要交房,那么业主可以拒绝接受钥匙。
新房的验房交付过程,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没有验收房屋前,不要领取钥匙及办理入住手续。 2、约定好房屋质量不达标的相关责任,由于在售的商品房大多数都是期房,所以目前不少购房者都以此为由而拒绝接收新房。 3、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开发商有时会因种种原因而逾期交付房屋。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但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定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即刻变脸,客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的笑脸。 合同条款陷阱 客户决定购房了,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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