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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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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由自己办理的案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而有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
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送看守所,并在看守所内讯问,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求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下是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的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第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第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同时法律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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