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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我国农村第二轮土...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三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我国农村第二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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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三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土地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期限,也就是不能超过2027年年底,如果流转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那么超过部分无效。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租赁实际上应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流转期限应当依照《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二款第三项:(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这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而特别规定的。此项规定若落实到实处,可避免出现农民们为了眼前利益而失去存活的自留地的情况。那么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我们需要了解土地承包权的相关内容。下面就让来为大家介绍。 一、土地承包权不得流转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被称为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该《意见》明确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对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类指导,强调指出:农村产权交易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是经营权,必保的是所有权和承包权。这个规定很及时也很详细,避免了操作过程中农民因眼前利益失去根本利益。彻底扭转土地流转环节司法空白,防止出现农民沦落为失地无产者的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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