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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者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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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商标使用权期限我国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主要是由《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规范和调整的。 1、《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根据《商标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同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由于服务具有无形特性,使得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不能像对待商品商标那样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务上标明其名称及地址;但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以其他适当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其名称及地址,如在其服务提供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在其提供服务的工具上标明,在交付消费者的商业文书上标明等,以履行此项义务。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三)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五)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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