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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只是每天哺乳时间算工作时间,并不是有假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
母乳喂养只是每天的母乳喂养时间,而不是假期。《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有一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母乳喂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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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女职工生育后,如果有困难和工作许可,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许可,可以请6个半月的哺乳假。这6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和产前假期的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原工资收入的80%。这里所谓的原始工资收入是指女性员工在产前休假或产假前正常上班的月份,企业根据国家和市里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即工资总额统计的所有工资收入。女职工6个半月哺乳假到期后,确实有困难,要求继续给宝宝喂奶,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哺乳假,但不得超过1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十一条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1、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 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2、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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