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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程序: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三、举证、质证阶段 1、...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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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活动。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在场的旁听群众和记者等人员都必须自觉地遵守法庭纪律。为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开庭前,书记员都要当庭宣读法庭纪律,如在法庭上,想要发言必须先经过审判长同意;法庭上不得高声喧哗、吵闹;未经允许不得摄像、拍照、记录;听从审判长指挥等。如果有人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告诉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对不听制止,仍然继续违反法庭秩序的,可以让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对那些态度恶劣,造成的后果、影响比较坏,损害法庭的尊严,使审判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进行罚款、拘留时,合议庭应当制作决定书,经本院院长批准。被处罚的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开庭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五个阶段。一、宣布开庭阶段1、宣读起诉书2、分别讯问被告3、询问证人、鉴定人4、出示证据5、申请新证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二、法庭调查阶段三、法庭辩论阶段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害人发表指控。4、被告的陈述和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词.互相辩论。7、在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刑事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就民事辩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四、法庭调解阶段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五、评议、宣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转移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轻罪或者重罪的证据材料。现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可以依法拘留,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逮捕。
一、刑事部分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二、附带民事部分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6、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审理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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