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社会保险机构按缴费基数补偿,差额有用人单位补足。 工伤职工公司不得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的,社会保险机构按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用人...
您和单位之间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从您介绍的情况看,是单位6月初通知您降低工资,您6月底辞职的,对吗?如果是这样的话,您属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总院是法人,分院不是法人。分院归属于总院。从总院调到分院你们不是“总院”的职工。没有合同也是它的职工,因为你们为它工作,它为你们发工资。这就是劳动关系。为职工交社保费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如直接交涉不成,可以进行共同(集团)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来裁决。这样,一能明确你们与单位的关系,二能让单位补交保险费,三能促使单位对你们的重新定位。
可以,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包括了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如果劳动合同有了明确的工资约定,企业是不能单方面要求降薪的,这种情况企业构成违约,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于怀孕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降级。公司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不能克扣,否则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行为,该女职工可以依法要求单位恢复岗位和工资待遇。2、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协商一致。如果是单位单方面的就不行。3、法律规定: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9人已浏览
730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2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