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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应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其家庭成员提出申请,一般是向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廉租房程序比较多,大致可分为以下程序:申...
办理廉租房所需的手续包括: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后,审核并公布初审意见;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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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需要的手续是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居住情况证明、收入证明、以及结婚证、低保证等其他所需要的证明,然后由住房部和民政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的最后就可以分配廉租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房的申办手续是: 1、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布; 3、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4、公示无异议书面通知申请人,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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