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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主要是: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根据以上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判断占有公司财产的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吗这个问题。
问:我公司在南京设立了分公司,外聘了经理,有聘书为证,现该经理不知去向,分公司欠总公司50多万,两年未检,经查,该经理潜逃出国了,请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答:有可能。该问题提供的判断依据不足,应该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加以认定。下面提供判断标准谨供参考: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触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通常情况下,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虽然并不具体负责管理、经手本单位的财物,但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控制、支配权。享有主管本单位财物职权的,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厂长、经理等。“管理权”,是指直接负责、保管、看守、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而拥有的一定的控制、支配权。这类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人员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发出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工区长、采购员等。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首先,如何理解“占为己有”,应当解释为不仅指归“自己、本人”非法占有,同时也包含归“其他个人”或“他人”非法占有。可见,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在职务侵占罪中,侵占财产的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在职务侵占中,犯罪对象多种多样,对于货币、资金这样可以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本地区有关于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理。但对于那些不能直接计数的单位财物,应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能单一采信受害单位关于财物价值的陈述。目前你们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采取以下措施: 1、调取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明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明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法院审判的案件,自诉案件是由自诉人起诉,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是不在自诉案件范围之内,属于公诉案件。对于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需要进行立案侦查,收集足够的证据,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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