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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为政府主管部分的行政处罚和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其中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罚款,例如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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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的划分标准是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十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属于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是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是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可能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责任事故。客观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表现为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上表现为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领导和指挥人员强迫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一种形式的犯罪。犯上述两种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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