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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出租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出租柜台和出租场地的位置...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并在给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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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规格、等级、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标价应当及时调整。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两个以上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供消费者选择。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费和配送方式、价款支付形式等信息;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示或者说明优惠方式。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腐败变质、受污染不能使(食)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应当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做出明显标记,方可销售;提供服务达不到规定或约定标准的,应当重做或者减免收费;(二)生产、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附有检验合格证、中文使用说明书、生产者名称、地址;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三)生产、销售商品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四)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五)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六)生产、销售商品应当使用合格计量器具,保证计量结果准确;(七)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其他欺骗性宣传;(八)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讹诈消费者;(九)消费者要求当场验证核实的商品,应当当场验证核实;(十)以预收款、邮购、电视直销、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质、保量、按期履约;(十一)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应当履行“三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重新提供服务的,应当重新提供服务;(十二)尊重、支持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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