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全省农村机电提灌发展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和县级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由同...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机电提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机电提灌,是指在省行政区域内以机械设备提取天然水和工程水用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至5倍的罚款。
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机电提灌提水指导性计划,农村机电提灌服务组织成个人开展提灌作业,应接受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0人已浏览
658人已浏览
819人已浏览
1,9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