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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第36附件一: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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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服务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范围如下:(一)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5000-2万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征收点的幅度如下:(1)销售商品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定金所谓的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30条第1款所谓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适用的征收点,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申报。
增值税起征点规定:1、《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第二条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1)销售商品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3)每次销售额为300-5000元。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包括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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