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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及认定服务商标

2021-08-02
一般而言,除商标权人之外的人,虽然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在如下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则被视作服务商标的使用: 1服务场所; 2服务招牌; 3服务工具; 4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5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6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 7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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