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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用办法》的规定,商业合同。出口商和借款人需要满足相关贷款要求。主要条件如下:1。进口商应在商业合同项下支付15%的预...
根据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办法的规定,商务合同、出口方和借款人需满足有关的要求,主要条件如下: 1、商务合同项下进口方应支付15%的预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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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办法的规定,商务合同、出口方和借款人需满足有关的要求,主要条件如下: 1、商务合同项下进口方应支付15%的预付款。 2、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商务合同价的80-85%。 3、借款人需向保险投保出口信用险。 4、按贷款人的要求签订贷款协议。 5、由借款国的中央银行或财政部出具贷款担保。 6、根据商务合同的期限确定支款期限。 7、商务合同符合双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取得了双方政府的有关批准。 8、贷款货币为美元。 9、商务合同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10、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结算应在我行进行。 11、商务合同应先于贷款协议生效。《贷款通则》第二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第二十七条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第二十八条贷款审批: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是出口商与国外采购商签订商业合同后,国内出口商收到采购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由于信用证有银行付款信用在内,未来出口商销售回款有一定的保证,因此一般情况下银行接受出口商在此笔信用证项下进行贷款(信用证不能抵押)用于出口商备货使用。以后用信用证回款归还银行打包贷款。 1、打包贷款应注意考察国外进口商和开证银行的资质,防止未来恶意拒付款的现象发生; 2、还要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审查,避免由于信用证中的不利条款造成银行损失; 3、另外还要要对出口商进行一定的审查,审查其还款能力,资信情况,防止内外勾结骗贷款。
①接受买方信贷的进口商所得贷款仅限于向提供买方信贷国家的出口商或在该国注册的外国出口公司进行支付,不得用于第三国。 ②进口商利用买方信贷,仅限于进口资本货物,一般不能以贷款进口原料和消费品。 ③提供买方信贷国家出口的资本货物限于本国制造的,若该项货物系由多国部件组装,本国部件应占50%以上。 ④贷款只提供贸易合同金额的85%,船舶为80%,其余部分需支付现汇,贸易合同签订后,买方可先付5%的定金,一般须付足15%或20%现汇后才能使用买方信贷。 ⑤贷款均为分期偿还,一般规定半年还本付息一次。还款期限根据贷款协议的具体规定执行 ⑥还款的期限对富国为5年,中等发达国家为8.5年,相对贫穷的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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