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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进行调解协商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出复印件。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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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法获得的土地承包权,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草地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此,你仍具有土地承包权,并有权获得补偿,建议你先协商,后向法院起诉
【被告木村委会对原告张**的上述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持有下列异议,认为木村委会调整土地是按着敖汉旗委文件,在2003年2月份之前就调整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张**主张的其它事实和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异议。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被告木村委会将原告承包地调整给被告宋**的,还是被宋**强行耕种原告的土地,以及什么时间调整给被告的,被告是否应将土地返还给原告的问题,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用以证实双方争议的5亩土地在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其中二队门前地3.5亩,北梁地1.5亩)。2.敖党发(2004)20号文件,用以证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被告宋**为证明所得的土地经营权系木村委会调给她的,向本院提供了木村委会的证明,用以证实所得的土地经营权系木村委会所调整的,被告木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案应该基于上述事实,判定村委会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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