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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战略的法律作用:企业在使用法律时应发挥四大作用:法律顾问、法律保障、法律培训和法律监督。法律顾问是一项辅助工作,考虑企业经营者的经营...
公司战略管理的5P定义是:1.计划(Plan)战略是一种计划,是指战略是一种有意识、有预计、有组织的行动程序,是解决一个企业如何从现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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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主要包括制订绩效计划、绩效实施与管理、绩效考核、绩效反馈4项工作,绩效管理流程是一个循环的工作过程。/考核内容/考核分为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三大部分,不同部门和不同职位的员工,其考核权重也不同,各部门应根据各职位的要求来确定其权重所占比例的大小。 1.工作业绩(1)任务绩效,与具体职务的工作内容或任务紧密相连,是对员工本职工作完成情况的体现,主要考核其任务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2)管理绩效,主要是针对行政管理类人员,考核其对部门或下属人员管理的情况。(3)周边绩效,与组织特征相关联的,是对相关部门服务结果的体现。 2.工作能力工作能力分为专业技术能力与综合能力。 3.工作态度工作态度主要考核员工对待工作的态度和工作作风,其考核指标可以从工作主动性、工作责任感、工作纪律性、协作性、考勤状况5个方面设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4.附加分值附加分值主要是针对员工日常工作表现的奖惩记录而设立的。
企业经营战略的内容具体如下:1、战略思想,即指导经营战略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思想,是企业领导者和职工群众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关系和重大问题的认识和态度的总和,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群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起着统率作用.灵魂作用和导向作用。2、战略目标,是指企业以战略思想为指导,根据主客观条件的分析,在战略期内要达到的总水平,是经营战略的实质性内容,是构成战略的核心,正确的战略目标是评价和选择经营战略方案的基本依据。3、战略要点是实现战略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发展优势和自身需要强化的方面,是企业资金、劳动和技术投入的要点,是决策者实施战略指导的要点。4、战略方针是指企业贯彻战略思想和思想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是确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导规范和行动策略起着指导作用。指导作用和指导作用,包括综合指导和单项指导。目的指导和手段指导。5、战略阶段,是根据战略目标的要求,在规定的战略期内,所划分的若干阶段。6、战略对策,又称经营策略,是指为实行战略目标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手段,具有阶段性.方针性.具体性.多重性的特点。
世贸组织协定的原则1.无歧视待遇原则。这是世贸组织的基石,也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是指成员国给予任何一个国家(不管是否为成员国)的优惠待遇都应无条件地自动给予其它成员国。它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无条件地互惠地一视同仁地享受最惠国待遇;二是外国商品经由合法途径进口后,应享受国民待遇。这种最惠国待遇既包括关税减让,也包括非关税数量限制和海关估价等方面的优惠。所谓国民待遇,是指进口商品与同类的国产货在国内课税、销售条件等市场准入方面,原则上受到同样对待。2.关税稳定减让原则。关贸总协定在设立之初,国际贸易面临的主要障碍就是高关税。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在互惠的条件下,各缔约方通过关税约束和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且达成约束税率。所达成的这种税率,一般来说只许不断降低而不能回复或提升。关税约束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现行水平约束,即一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其进口关税固定在当时的现有水平上,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二是高水平约束,即将现行关税提高到一定程度后,再加以约束,这种情况更不常见。三是低水平约束,即将现行关税降低到一定的水平上进行固定,这是最常见的情况。然而,在关税约束递减原则中也有一些例外,例如被认为敏感性产品(如纺织品、鞋类和部分农产品)对于关税减让有一定的调整空间。另外,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以《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作为其法律依据而提出的非对等的、更优惠的待遇(包括关税减让),也是一种合法的、合理的例外。3.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它是指成员国原则上不能规定进口限额。关贸总协定第11条规定,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护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的产品输入。但这条原则在实际执行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缔约方可以采取限制进口数量的措施。这些特定的例外主要是:缔约方为了稳定本国农产品市场,可以对农、渔产品的进口实行数量限制措施;为了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情况(通常以国际收支平衡的困难程度达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可为标准),可以在短期内对进口实行必要的限制;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地位,保证有一定的储备以满足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的需要,可以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发展中国家的数量或价值,来控制进口的一般水平;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或对现有工业进行重大改建或对只能少量供应国内需要的现有工业进行重大扩建时,可以采用政府援助形式的数量限制。4.保障措施原则。它是指当成员国的某一特定产业因受到突然大量增加的进口产品的冲击,造成其经济严重损害或威胁时,该国可以暂停所承担的义务,或者可以撤销和修改所作的关税减让,还有权进行报复。5.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稳定化和透明化是世贸组织的三个主要目标。透明度原则是指有关成员国政府实施有关货物入境和流动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公布于众,使各贸易伙伴了解它们的内容。透明度原则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总协定第十条规定了透明度原则的例外,允许各缔约方保守某些秘密,不予公开。该条款指出,透明度原则并不要求缔约方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公司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6.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它是指那些收入低、工业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所实施的关税制度可以有更大的弹性,不必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的贸易减让、允许进行有限的出口补贴、允许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而不对发达国家进行相互关税减让等等。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普遍优惠制待遇是其中最突出的体现。7.公平贸易原则。世贸组织倡导的是公平贸易、自由竞争、反对出口补贴和商品倾销。它规定,进口国如因外国商品倾销而导致国内相关行业受到重大损害,可以对倾销或享受补贴的产品征收一定数量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它规定,倾销就是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这里所涉及到的正常价格,一般是从出口国国内价格、第三国价格和成本构成价格的比较分析中确定是否属于倾销价格。世贸组织规定,各成员国征收反倾销税前,应对倾销的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同类产品及其生产者的影响进行客观的审查,在符合倾销的存在、倾销对国内行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严重损害是倾销所致等条件时,才能征收反倾销税。所以各国在具体执行时,灵活性很大。一般说,补贴是一种政府性措施,分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由于进行补贴的国家提高了其产品的竞争能力,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所以,世贸组织协议规定,如果一成员国的补贴对另一个进口国的某一行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允许这一进口国对相关产品的进口征收反补贴税。这是为了抵消商品在制造、生产或出口时直接或间接得到资助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殊关税,其税金不得超过该进口产品的补贴额。征收反补贴税必须先得到全体成员国的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下,进口国也可先采取措施,后通知成员国全体,若未被批准,则应立即撤销这种措施。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对于世贸组织的成员国而言,原则上要严格遵守“损害检验标准”,而对非其成员国则只需按照进口国的国内法规执行即可。毫无疑问,按照本国立法,总能比较容易地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措施。8.经济政策统一性原则。WTO要求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这就要求由统一的市场体制及其运作来加以保证。对于任一具体国家而言,要形成统一的大市场,就必须推行统一的经济制度和政策,否则,整个国家的市场必然是分割的。因此,WTO要求一国国内也必须实现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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