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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通称五险一金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
保险合同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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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已成立的担保合同由于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还没有确定,须经过补正才可以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担保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担保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
1、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 3、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例如,合同法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与对方的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赠与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
包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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