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国家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有关规定,公职人员死亡后享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待遇,其中因病或非工(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的...
具体标准为: 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辽民函[2007]42号)文件精神,及物价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的时间、标准 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三、列支渠道和其它问题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按本通知规定标准重新核定,差额部分一次性予以补发。
一、丧葬费待遇标准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计发,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二、抚恤金待遇标准 (一)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去世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 三、抚恤金计发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每月领取到的养老金中,津贴部分不做为计发抚恤金的基数。 (二)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工人去世时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以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抚恤金计发基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98人已浏览
1,984人已浏览
608人已浏览
1,1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