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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漏分、反悔、非真实意志的协议。2)漏分财产比较容易处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离婚并发现有漏分财产事实后的两年内提起民事诉讼。...
一是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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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财产纠纷一般有以下情况: 1、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2、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3、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4、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在发生以上情况时,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并去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相应的财产。 法院会根据证据及审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分割财产或分割部分财产。
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处理之前,应当作出如下理解:一、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不宜作狭义理解。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对此协议仍可以审查,不能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绝对化,如果发现协议中有违法之处(如双方约定将他人财产或某淫秽物品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变更、撤销甚至追缴。现乙之诉讼标的虽有两项在协议中已作约定,但后来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又就此财产发生争议的,此财产仍应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应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二、将“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定义为离婚协议中未作过处理的财产无法律依据。目前,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除此,无其他更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虽有人主张此财产定义为协议之外的财产,这只是一种认识问题,其实并无明确的法理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所有财产的争议,仍然享有诉权。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子女抚养部分仅体现协议双方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浮浅之形式审查,故该部分未得国家公权力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应享有诉权,至于实体上能否胜诉则另当别论。所以,即使是在协议中已有过约定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应作为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是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吧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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