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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7章第23条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人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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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指定分摊也可以平均分摊。指定分摊是由赡养指定子女中的一人分摊,平均分摊是指有几个子女的,几个子女按照相同的数额分摊。指定分摊一个人只能限额扣除1000元,平均分摊的总额是2000元,其中每人分摊不能超过1000元。
纳税人赡养一人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统一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配每月2000元扣除额,每人分配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平均分配或约定分配,也可以由赡养人指定分配。约定或指定分配的,必须签订书面分配协议,指定分配优先于约定分配。具体的分配方式和金额在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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