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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必须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出庭。以下我们逐一分析。1、不能强制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但是近亲...
1、证人必须按时出庭作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一般而言,证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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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举证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不能作出处罚的。可以通过耐心做工作,要不就寻找新的证据。 对刑事案件中,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打击报复行为追究责任来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的保护力度。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时,因证人、被害人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草案还规定: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第1款),“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在多种证据形式中,证人证言无疑举足轻重。为证明证言的真实性,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认证和质证,非常必要。 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证人不作证,尤其是不出庭作证的问题。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对其人身安全如何保护,均缺乏明确规定。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非常低。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目前证人出庭率一般仅为 8.9%。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的法制观念不强,甚至认为作证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揭发”行为,会遭人耻笑。此外,不少社会公民缺乏对被害者的同情心、正义感,法治意识淡薄,有的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怕给自己带来不便,担心自己的损失无人补偿,而很少考虑到受害人的感受,实际上抱的是一种“趋利避害”的心态。还有,中国人普遍“爱面子”,有些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怕失身份而不愿出庭作证;在名人官司中更为常见的是证人害怕媒体的曝光,而畏首畏尾,不敢作证。 公民不愿出庭作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害怕打击报复。尤其是在刑事案件和下级告上级或单位的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它搞不好会给证人的人身安全、家庭和工作带来严重的后果,而法院往往难以认定。对证人保护力度不够,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违法行为制裁不力,这就挫伤了公民依法作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已于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则,将有效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 《规定》重申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做出具体界定: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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