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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直辖市、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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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加班费、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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