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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定的,其余情况不可以申请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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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第13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地方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地方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至商标局,由商标局做出认定。2、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规定的情形,可以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3、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在至少5年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另外,驰名商标权利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持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局报送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最高殊荣,全国有几百万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却只有几百个。任何商标无法指望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是有非常严格要求的,申请难度非常之大。 “驰名商标”的申请我国以前并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的申请程序,自2003年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后,申请“驰名商标”的途径和方式完全改变。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申请“驰名商标”的途径有: 1、在商标异议中认定 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之前,商标局先行进行公告,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如果提出该商标可能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同时申请认定自己是驰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中认定 商标争议是指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因为有些法律的规定,别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在提出撤销的过程中,同时可以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也是一种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 最后,再介绍一种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即在商标维权诉讼当中,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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