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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动协议的区别如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基本属于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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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区别。首先,两者存在法律性质的差异,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其次,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也可以是市民、法人、市民和法人。最后,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成为使用者的一员,两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主体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编制管理。目前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2)经费管理。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90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经费仍有国家全额补助、差额补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这些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工资福利等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3)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在近年的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加大了岗位工资的比例,但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劳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协议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协议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得到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得到劳动报酬。(4)报酬的性质不同。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为持续、定期支付工资的劳务协议所得到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向劳动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者可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务协议纠纷发生后可起诉,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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