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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在实际中住房维修基金基本在150元/平方米左右。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销售时,买卖双方应当签订相关维修基金缴纳协议。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筹集规定内销商品房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住宅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住宅维修基金。(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住宅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住宅维修基金。(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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