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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结婚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持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合影)、如离婚须持离婚证,双方到场,方可办理。(注:有些地方需要婚检...
在深圳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 2、男女双方居民户口本; 3、无血缘证明; 4、单身证明; 5、3张两寸近期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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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在深圳办理结婚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 2、男女双方居民户口本; 3、无血缘证明; 4、单身证明; 5、3张两寸近期男女合照; 6、再婚者需要准备离婚证,有的地区还需要进行婚前体检。《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提交材料 (一)结婚登记: 1、本人的户口簿(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需出个人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 2、三张大二寸同版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3、现役军人(军官)需出具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证明;士官在驻地登记需出集团军以上的政治部门批准证明; 4、退伍军人待安置无身份证的,需出具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签发的身份证明,安置部门出具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 5、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亲自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代替; 6、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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