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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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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侵权二、处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罚款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三、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追究刑事责任,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2013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某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路某某工业园区某某社区各租了一个仓库,分别作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饮料、成品和原材料的生产地。之后,陈某某在某工业园区仓库引进生产设备,先后招聘陈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生产假冒某某、王某某、红某等注册商标饮料。其中,陈某是生产线的主要工人,从事成品包装等协调工作。周某某是假饮料调剂师,陈某某是假饮料原料,成品运输司机。2014年7月3日,某工商分局对某工业园区仓库进行了调查,现场查获假冒某某2640罐、假冒王某某26400罐、假冒红某18000罐,总价值8万余元。【判决】广东省某市第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某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陈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行政案件已达到刑事起诉标准,于2014年7月23日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信》。同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9月5日,某市第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陈某某等4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4月16日,某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1、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新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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