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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确实是医院的责任,涉及的赔偿数额是巨大的,而且问题也比较多,没有一个权威机构作出认定,医院很难做出赔偿。通过正规的程序,把这一医疗纠纷的性...
1、医院出医疗事故医生有责任,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生是职务行为,应该找医院,如果确实是医生本人的责任,医院可实行内部追惩。 2、医疗机构发生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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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般来说,医疗事故的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但根据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如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3)由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和治疗。在前款第一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生有过错,可能需要承担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的责任;2、刑事责任:对负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 《刑法》是在1997年进行的修订,医疗事故当时还存在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是责任事故,技术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事故不再区分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这样就与《刑法》的医疗事故罪在衔接上出现了空白,因此,笔者呼吁应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此问题。 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掌握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一般是:一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正常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者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5、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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