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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期内,除非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转为非农业户口,否则集体组织(发包方)无权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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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村委会已构成侵权,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该叫回发包方。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承包人及家庭成员户口外迁,就不是该村村民了,其承包的土地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1、农村承包经营户户籍外迁到设区的市,原村委会可以收回其承包土地,非迁到设区的市,原村委会不得收回其承包土地。 2、如果土地承包权流转条款是作为房屋买卖的一项附带条件的,则直到村委会重新确定承包止该土地承包的一切权利可以由乙方来享有,如果土地承包权流转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关系的,则因该土地征用而获得的安置补偿仍应由甲方来享有,因为乙方并没有支付合同对价(未为获得该土地承包使用权付出相应的对价)。这是本人的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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