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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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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第一、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第二、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第三、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第四、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因此你作为两岁以下小孩的母亲,要尽量避免上述四类情况的出现或该四类证据被对方掌握。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权由女方抚养。 但如女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满两周岁的子女,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定 两周岁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双方的情况包括,经济收入状况、教育情形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选择优于孩子成长的一方抚养孩子。如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满10周岁的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优先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选择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的一方。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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