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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 (一)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 (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一般主要审查: 1、具有...
招标流程: 1.计划整理。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要求,结合采购人的急需程序和采购项目的规模,编制月度招标采购计划。 组成采购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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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 3、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工程设计等级和证书号,单位成立时间和近期承担的主要工程设计情况,技术力量和装备水平以及社会信誉等。 4、招标单位向合格设计单位发售或发送招标文件。 5、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程现场,解决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6、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文件内容一般应包括:方案设计综合说明书,方案设计内容和图纸,建设工期,主要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设计进度和设计费用。 7、招标单位当众开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的依据是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好坏,设计进度快慢,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等。 8、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设计合同。
邀请招标的程序主要包括:1、发布招标邀请2、发行招标文件3、进行资格预审;4、投标准备会议;5、开标;6、资格后审,即评标;7、中标公示;8、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邀请招标的条件是这样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合招标但不适合公开招标;二是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区域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三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四是受自然区域环境限制或者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招标的;第五,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购买。
如果你的项目不属于下列规定的范围,就可以根据本企业的需要决定是否招投标及如何招投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是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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