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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工商部门是有处罚的权利的。依据我过《》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您要看看工商部门对您处罚的数额是否合理,也就是说工商局虽然有处罚的权利,但是可能对您的处罚过于严重。应该在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及三倍一下。第三,您要看工商局处罚您的程序是否合法,例如是否给予您陈述、申辩的权利,是否给予告知您,以及是否给予您罚单发票等等程序性的问题。第四,如果您对实体上的处罚数额,或者是程序性问题有什么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如果您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话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您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局是有罚款的权利。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试营业无论多久,只要没有经营许可的,都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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