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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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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但是晚婚假只对初婚员工适用,所以张端和他老婆虽然复婚时都已经超过晚婚年龄,也不能享受7天晚婚假,而只有三天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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