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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根据鉴定结果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 2、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3、以上项目个案均不同,需要结合个人工资等情况计算。
自谋职业的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享受与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同等待遇,其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应当从中扣除。自谋职业的士官,其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当地义务兵阶段一次性经济补助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义务兵阶段经济补助的10%。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官享受与自谋职业的士官同等待遇,其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应当从中扣除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根据中央军委、国务院、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决定为全国建国后复、退的义务兵提高生活补贴,通知指出,要求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军委、国务院、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决定为全国建国后复、退的义务兵实行部分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要求的通知指出:为巩固国防建设、加强军事科技全面发展,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稳定军心并与世界各国军队接轨,为了加强全民国防建设意识、提高建国以后的复员退伍军人(在部队在义务兵)的生活补贴(其中不包含:以按政策给予补助的除外,正在服刑和实行劳动管理制的、曾经对党对社会有敌对性破坏的以查证为实、被部队遣送回家的,被部队开除军籍的)对那些确实困难的复退军人还可以提高部分标准。一、城镇复、退军人的补贴的标准为:从复退后第一个月算起至30周岁每月补助标准周岁为300元,30周岁至60周岁,每月补助标准350元,60周岁以上的每月补助为400元。二、农村复、退义务兵的补贴标准为:每月补贴从复退后第一个月算起至30周岁每月补贴为250元,30周岁至60周岁,每月补贴标准为300元,60周岁以上的每月补贴标准为350元。三、对曾经为国防建设作出贡献的老民兵和民政负责人也有相应的补助,但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财政支配来发放。相关规定—护理费: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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